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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
計提的尚未到期支付的借款利息費用,能否稅前扣除?
答復
每年計提的尚未到期支付的借款利息費用,不得在計提年度稅前扣除,雖然每年計提了利息費用:
借:財務費用-利息 100萬元
貸:應付利息 100萬元
注意一:
由于尚未到期支付利息,因此每年匯算清繳的時候應對上述利息100萬元做納稅調增處理。
注意二:
借款利息支出應在合同約定的付息日在稅前扣除。
參考
參考一
根據(jù)《企業(yè)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十八條規(guī)定,利息收入,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(xiàn)。
參考二
國家稅務總局南寧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(南市稅一稽處﹝2020﹞102號)
廣西中港實業(yè)有限公司(統(tǒng)一社會信用代碼:914500006750444585,經營地址:南寧市金湖南路39號1層09-11號房):
我局派員于2017年7月6日起對你公司2015年 1月1日至 2017年7月31日期間的涉稅情況進行檢查。你公司存在違法事實及處理決定如下:
一、違法事實
(一)你公司未按規(guī)定賬載并申報其他收入之債務重組收入(略)
(二)虛構股權轉讓(略)
(三)你公司計提未實際支付的2016年財務費用,不允許在稅前扣除
你公司在2016年度企業(yè)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財務費用44,111,026.81元,其中計提2016年柳州銀行借款利息、罰息及復息44,107,365.47元,上述計提44,107,365.47元財務費用至檢查期結束未支付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(yè)所得稅法》(主席令第63號)第八條的規(guī)定,上述計提未實際發(fā)生的財務費用44,107,365.47元不能在稅前扣除。核增你公司2016年度企業(yè)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44,107,365.47元。
參考三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(yè)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)第六條規(guī)定,企業(yè)當年度實際發(fā)生的相關成本、費用,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、費用的有效憑證,企業(yè)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,可暫按賬面發(fā)生金額進行核算;但在匯算清繳時,應補充提供該成本、費用的有效憑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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